(2)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。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, 包括发明专利权、实用新型专利权、外观设计专利权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,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,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,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,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其专利产品,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,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,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。违反上述规定, 在广告中未经有关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, 或者有其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的, 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(3)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、服务的行为。贬低是指给予不公正的评价。本法第十三条规定,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。违反该条规定, 在广告中, 将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, 把质量好的说成质量差的, 把符合标准要求的说成不符合标准要求的; 或者通过无中生有、捏造事实的方法,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等, 都属于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、服务的侵权行为, 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